| 乌鲁木齐消防举行首个消防产品处罚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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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任紫阳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消防支队 更新时间:8/29/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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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6日,在乌鲁木齐消防支队防火处七楼听证室对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冰峰商行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消防产品,作出没收消防水带84条和违法所得706元,罚款10480元的处罚一案,举行了听证会。
2008年7月15日,水磨沟消防科对华凌市场水暖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冰峰商行突击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三星牌8-65-25型有衬里消防水带是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消防产品。8月15日,水磨沟区消防科做出拟给予没收消防水带84条和违法所得706元,罚款10480元的处罚,当事人对处罚意见不服,于2008年8月17日向乌鲁木齐市消防局提出了听证申请。
听证会经过相互陈述、辩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宣读了处罚法律条文依据,经过听证会调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鑫冰峰商行对违法事实、证据无异议,表示承认。双方的焦点在于鑫冰峰商行对水磨沟区消防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款进行处罚表示有异议,认为其销售的消防水带是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消防产品,同时出具了消防水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认为生产厂家是具备合格资质的正规生产厂家,消防水带是经公安部消防评定中心抽检合格产品,但经乌鲁木齐消防部门质检后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作为销售方是没有能力对购买的消防产品进行质检,只能依据厂家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作为质量评定标准,所以认为公安消防部门对销售方处罚额度过高。
听证会经合议认为:水磨沟区消防科在调查鑫冰峰商行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消防产品处罚一案中,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为水磨沟区消防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款处罚没有错误,对于厂家向销售方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质检部门只能作为对来送样品质量负责,评定该厂家具备合格生产资质,并不能对该厂家生产的所有出厂消防产品许可合格。听证合议支持水磨沟区消防科处罚意见,同意给予没收消防水带84条和违法所得706元,罚款1048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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