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江都市严厉查处一起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 |
|
| 作者:孙博 李平… 文章来源:江苏省江都市公安消防大队 更新时间:8/22/2008 |
|
8月20日,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下达(2008)江刑初字0357号刑事判决书,对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犯罪嫌疑人程飞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万元。
经调查,2007年10月至11月间,犯罪嫌疑人程飞在扬州开发区康安防盗门经营部,以每樘670元的价格,要求孙孝娟生产90樘普通钢质防盗门添加防火材料冒充符合国家规定的乙级防火门后,并以每樘1050元的价格销售给扬州金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得款94500元。2008年4月,江都大队依法对其进行封样抽检,并送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量监督检查中心检验,该防火门为不合格产品。同时,江都大队依法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并积极与江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配合调查。2008年6月11日,犯罪嫌嫌疑人程飞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程飞以次充好,销售伪劣产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2008年8月7日,江都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江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8年8月20日,江都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程飞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一案。庭审中,被告人程飞对销售不合格产品一案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了上述判决。
|